還個稅“打富濟貧”的工具本色

還個稅“打富濟貧”的工具本色
隨著個人所得稅改革逐步成為社會的熱點,公眾關注的焦點不再僅僅是起征點(扣除標準)的太低導致個稅的公平性缺失的問題。大多數人淪為個稅的納稅人,逐步導致個稅失去“劫富濟貧”的工具本色。目前的稅率結構也是有悖公平,這個有悖公平的根基在于采取分類所得稅制。
由于我國現階段采取分類所得稅制,因此,個人所得稅稅率依所得的性質類別不同而不同,大體有三種:一是超額累進稅率,即對工薪所得實行5~45%的9級超額累進稅制,對個體經營、承包租賃經營所得則實行5~35%的5級超額累進稅制;二是對其他8項所得項目適用20%的比例稅率,稿酬所得在使用20%的比例稅率后減征30%;三是對一次收入畸高者的勞務報酬所得適用加成征稅稅率。這種稅率結構設計得非常繁瑣、復雜,既不利于納稅人納稅,也不便于稅務機關征收管理。特別是工資薪金所得,級距過多,達到九級,邊際稅率過高,違背了稅率檔次刪繁就簡的原則。
第一,本來同屬勤勞所得的工資、薪金和勞動報酬,稅收待遇卻不一樣,一方面違背了公平原則,另一方面也給稅務管理帶來了不便。而且這種規定容易使人產生稅負不公平的感覺。工資薪金所得最高邊際稅率為45%,邊際稅率相對過高可能產生抑制人們工作積極性的負效應。我國與世界各國相比,稅率偏高。稅率偏高,一方面會增加納稅人偷稅漏稅的動機,另一方面,由于 45%的稅率在實踐中極少運用,名義稅率高,而實際稅率低,課征實效差。稅率檔次有些繁瑣,這不利于我國吸引外商投資,也不利于提高外國技術專家來華工作、投資和儲蓄的積極性。
第二,當今,世界各國個人所得稅改革都以擴大稅基,減少累計級距為目標,如美國、英國、巴西的個人所得稅只有 1-3 檔,而我國這一項所得稅卻有 9 檔,這既不符合簡化稅制的改革方向,也不利于公平稅負。
第三,資本所得輕征稅勞動所得重征稅。可見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制缺乏對勤勞所得的激勵機制,明確歧視勞動、重視資本,不能反映個人所得稅制的公平原則,極大挫傷了人們勞動的積極性。
顯然,我國個人所得稅目前的稅率結構有悖公平,容易使得納稅人產生偷逃稅款的動機,因此應該重新設計個人所得稅的稅率結構,實行“少檔次、低稅率”的累進稅率模式。
個人所得稅稅率模式設計的基本原則是體現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的目標,采取少級距、高邊際稅率的超額累進稅率。對于大部分的納稅人適用不太高的稅率,以體現普遍納稅的精神;對于高收入者要用高稅率,以體現對收入水平的不同調節。與綜合所得稅相一致,應稅應當以年為單位,這樣才能客觀的反映各納稅能力,可以避免一些漏洞。
具體來說,適當降低個人所得稅邊際稅率,減少累進級距。為進一步公平稅負,簡化稅制,強化個人收入分配,更好地吸引國內外高科技管理人才和境外個人投資者,應對現行個人所得稅稅率和累進框架進行適當調整,在綜合征收基礎上,合理設計累進級數,適當降低最高邊際稅率。
現階段,個人所得稅已不再是“打富濟貧”的政策工具,開始成為國家稅收的一個主要稅種。中國應在許多征稅辦法上借鑒國際上的經驗,不應該把工薪階層和知識分子作為個人所得稅的征收重點,這樣會破壞橫向和縱向公平。當前,應把以下“六種人”作為個人所得稅征收的監控重點:部分經營比較好的私營企業主和個體工商業戶;演藝、體育專業人員,包工頭、暴發戶以及其他新生貴族;部分天賦比較高、能力比較強的中介機構專業人才,包括律師、注冊會計師、評估師、證券機構的操盤手等等;部分從事高新技術行業取得高收入、銷售知識產品以及某些通過兼職取得高收入的知識分子;外籍人員;工薪階層的部分高收入者。通過加強對以上六大征收對象的管理,構成以后個人所得稅最重要的稅源,以體現國家稅收公平原則,縮小貧富差距的問題。
個稅既然成為舉世矚目的焦點,那么,我們就該認真地完善這項稅制,不能讓個稅的功能無限擴大,它本來就是調節收入的稅種,是該好好完善它的時候了,而且,目前管理層正在研究改革它,個稅將迎來一個重生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