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美忠的合法權利不容“依言取締”

范美忠的合法權利不容“依言取締”
12月28日,《東方早報》發表了我的《范美忠只是個再正常不過的人》一文。當天就傳來“范美忠重新上崗被無限期推遲”的消息。據人民網報道:與范美忠簽訂聘任書的北京開華培訓學校當天發出聲明,決定“無限期推遲范美忠到開華學校任教上崗”。
原本沒幾個人知道這所民辦學校。該校引進范美忠,花一點小錢做成了覆蓋全國的大廣告,知名度今非昔比了。校方表示,“這一決定是迫于市場的壓力”,“雖然認為聘用范美忠的決定沒有錯,但對‘社會對范美忠先生存在廣泛爭議認識不足’”。
此言有真有假。該校是根據“市場分析”、遵循“市場導向”,這不假;之所以聘用范美忠,卻是由于對“廣泛爭議”的認識相當充分。并且,學校因此也嘗到了市場的甜頭。不得不承認,范美忠、“范跑跑”已有某種“品牌效應”,可以創造“社會和經濟效益”了。這家學校就是受益者,一聘一推,均欲圖在顯示“人文精神”的同時再造名聲傳播載體。可贊,前面一聘為良策;可惜,其后一推為臭棋。
為什么?聘請范美忠,意味著該校的寬厚和明察,說明他們不承認“因言定罪”的正當性。而其后這一推,則顯出該校并非堅持合理合法的立場不動搖、不妥協。這是以否定自己前面正確決策的方式“胡折騰”;在學校已經大獲其利之后而棄之,還會落下“不仁不義”的名聲。
說千道萬,剝奪或者限制范美忠的權利,必須“以法律為準繩,以事實為根據”。必得看他做了什么,他所做的是否違反了法規條文,是否應該接受“量刑待遇”和行政處罰。
地震時他從教室是先跑了,但教育部門從未規定過災難突至時教師該怎樣應對,從未安排過應急訓練,誰也無法裁決那時誰該跑前誰該跑后。如果已有公開的法規明文可以對照出他的行為違法或失職,那他就要受到相應懲處;如果沒有可對照的條文,那么追究處罰某人鐵定就是違法侵權。這里,要說失職失責現象的確是有的——應明確、應預防而無作為的,正是不乏經驗和推動力的主管權力機構。有句指責范美忠的話,“可以不崇高但不允許無恥”,而我對有關機構想說的是:不能允許你們不作為,更不能允許不作為造成損失之后還強扮崇高。
跑的時候喊上一句“快跑”,范美忠的跑就是恰當甚至是完美的“言傳身教”,但驚慌失措的他沒加上這一句,看這里他是因“少嘴”而被指責,只是少說了兩個字。事后寫博客后才被批判,看這里,他純粹是由于“多嘴”——如果他不說出感受和看法來,大家誰也挑不出此人的毛病,他根本不會“東窗事發”。
沒做傷害別人的事,沒觸犯任何法規,僅為了“多嘴”就算他事后所說全都是謬論,全都不道德,就必須取消他的就業權(從教權)嗎?答案很簡單:如此不是文明人和文明社會、文明單位所為。
要求人們“道德純粹”的社會,無疑即道德掃地的畸形社會;強制別人“高尚”的人,一定是個下流之人。
我以災區親歷親聞為據告訴大家在強震瞬間大多數人的本能反應是怎樣情況,多數讀者看后都承認范美忠當時的“缺德”表現,其實即普通人的正常現象。一些災區的網民跟帖,寫出自己當時的怯懦、恐懼和失措狀態,呼吁他人對范美忠應諒解和寬容,令我感動。我注意到,近來就此事持寬容和支持態度的網民比過去多了,這是一個好現象。
“先跑事件”,在事發單位是個連小會批評都不夠“資格”的事情,要是因此而使當事人在全國范圍內喪失合法權利,不僅個人“喪權”,也集體“辱國”了。
有個說法,“推出范美忠是為了轉移公眾注意力,掩蓋學校建筑質量和深層腐敗的問題”,我認為這不符合事實。但我同時也認為:在學生傷亡慘重卻見不到任何人為此擔責的情況下,如此聲勢浩大地圍剿一個無權無勢的教書匠,確實有點“因小失大”,或許,這就表現出一種怯懦或“缺德”。
我在此斷言:范美忠將笑到最后,而“依言取締”他應有權益的機關、學府、官員,唯有傳世笑柄而已。畢竟才華和學識、教學與研究水平擺在那里,由于以往文字和這次的“多嘴”,也使得許多有識之士對其有了真切了解,從而謀生和發展空間絕不會緊促狹窄。有個大背景誰不正視都不行:中國社會“一切資源歸極左勢力所有”的歷史,已經一去不復返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