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員財產秘密申報讓陽光法案形神盡失
恩格斯曾說過,個人隱私一般應受到保護,但當個人私事甚至隱私與最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發生聯系的時候,個人的私事就已經不是一般意義的私事,而屬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便不受隱私權的保護,而應成為歷史記載和新聞報道不可回避的內容。
2008年12月31日,新疆阿勒泰地區紀委、監察局和預防腐敗辦公室三家聯合通過當地廉政網,公示55名初任副縣級干部財產(公開)申報表,普通民眾均可查閱;財產(秘密)申報表則未予公示。
2008年5月,新疆阿勒泰地區紀委、監察局和預防腐敗辦公室出臺《關于縣(處)級領導干部財產申報的規定(試行)》,自2009年1月1日,該地區在全國率先實行官員財產申報制度。我國官員財產申報的立法很久以來一直是“只聽樓梯響,不見人下來”,因此,地處邊陲的阿勒泰地區這項舉措一度曾引起輿論的廣泛關注和好評。
然而,我們不難發現,與世界范圍內通行的官員財產申報公開制度相比較,阿勒泰地區的相關規定不能不說尚存在“綏靖”的成分。例如,按規定,“申報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接受與本人職務有直接或間接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食、宿、行、樂方面的饋贈、款待和各種由對方給予的補償、好處”、“單筆額度在10萬元以上的動產、不動產購置、交易、租賃情況及資金來源”等7項財產,需要申報但不公開,填寫的是《秘密申報表》,僅供紀檢監察機關、預防腐敗部門掌握———相關部門的負責人就此解釋,“領導干部首先也是公民,有他的隱私權,我們應該考慮他的財產和人身安全”,云云。
不錯,官員擁有財產總量等基本情況,是包含了所謂的個人隱私。但在公權力行使的過程中,官員的個人信息就自然具有了涉及公共利益的公共意義。恩格斯曾說過,個人隱私一般應受到保護,但當個人私事甚至隱私與最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發生聯系的時候,個人的私事就已經不是一般意義的私事,而屬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便不受隱私權的保護,而應成為歷史記載和新聞報道不可回避的內容。政府官員接受全體公民的委托行使公共權力、管理公共事務,其權力行使的基礎是全體公民的認可,公眾也必須在了解政府官員所作所為的基礎上,才能恰當地行使自己的選舉、罷免等民主權利。顯然,社會政治與公共利益的價值,已經高于官員個人“隱私”的價值。
再者,“秘密”申報也未必會讓官員人身和財產“安全”起來。現實中時常發生官員被歹徒敲詐甚至綁架勒索的案件。官員為何會成為歹徒所覬覦的目標呢?正是因為官員是貧還是富,窮到什么程度、富到什么水平,普通人根本無從得知,而確有不少官員在倒臺后,有令人咋舌的巨額財產被曝光。如此一來,有人就會“想當然”地認為“無官不貪”、“無官不大貪”,而孤注一擲的歹徒也才會打起在官員身上撈油水的主意。
官員財產公開申報制度最早起源于230年前的瑞典,有“陽光法案”之稱。目前,這項制度已成為許多國家杜絕和懲治官員腐敗行為的一種常用手段,其要義正是在于,在特定的財產申報管理部門面前,國家工作人員或公務員的財產收入狀況應該是透明的,無任何隱私可言。很多國家政府要員的個人財產都上網公布,普通市民只需用搜索引擎一查,足不出戶,便可以一目了然。阿勒泰此次55人申報并公開的財產總額為1754263.04元,人均為31895.69元。這樣的結果無疑令人對有關程度和真實程度有所疑慮。如果“申報”而不公開,就難免成為領導干部的“自說自話”的“作秀”,如此形神盡失的“陽光法案”,其預防和打擊腐敗的實質性效果自然也就可想而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