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年延安一件凶杀案的审理

当年延安一件凶杀案的审理
原编者按:黄克功枪杀刘茜案,是抗日战争初期发生在陕甘宁边区的一件很突出的、震动很大的案件。虽然事隔四十多年了,但当时边区高等法院处理这个案件所体现的法制的严肃性、民主性和平等精神,对当前我国的法制建设和司法实践还具有深刻的教育意义。这个案例还回答了人们一系列的问题:对一个共产党员和一个革命者来说,应该怎样正确对待自己过去的光荣斗争历史?一个共产党员和革命者有没有什么特权,可以置身于党纪国法之外?或者党纪可以代替国法?
1937年10月5日黄昏,在延河畔的沙滩上,随着一声枪响,一位少女应声倒在血泊里。在她挣扎呼救声中,又响起了第二枪,夺去了她年轻的生命。
杀人凶手是谁?边区保安处获得确凿人证和物证,迅速查明,他是抗日军政大学第六队队长黄克功。
黄克功,江西省南康人,26岁,少年参加红军,长征到陕北,原任抗大第15队队长。被害人刘茜,山西省定襄人,16岁,原在太原市友仁中学读书,思想进步,是民先负责人。“七七”事变后,她“愤暴日侵凌,感国难严重”,8月,毅然离开学校和家庭,冒险冲过敌人封锁线,来到了延安,入抗大15队学习。黄克功与刘茜在短期接触中,感情尚好,渐涉恋爱。刘茜转入陕北公学学习后,两人开始疏远,黄克功见刘茜与其他男同学来往,心起嫉妒,送钱送物,追求不已,并要求即刻结婚。刘茜对他一味纠缠,渐生反感,屡次劝说、批评无效,后表示拒绝结婚。黄克功认为“失恋是人生莫大的耻辱”,遂萌杀害刘茜念头。10月5日晚,身带手枪,找刘个别谈话,当她断然拒绝结婚要求时,黄克功便残忍地下了毒手。
对于这一案件的杀人凶手,究竟如何处罚,当时,在革命队伍中有很多议论。概括起来,不外两种意见:一种是,不少人认为:“黄克功身为革命军人,共产党员,强迫未达婚龄少女与其结婚,已属违法,采取逼婚手段,更违犯了边区婚姻的自主原则。不顾国难当头,个人恋爱第一,达不到目的就丧心病狂地杀害革命同志,无异帮助民族敌人,实属革命阵营的败类。他触犯边区刑律,应处极刑,以平民愤。”另一种意见是,许多同志说:“黄克功少年参加红军,跟着毛主席干革命,参加过井冈山的斗争,经过二万五千里长征,有光荣革命历史;他功劳大,流过血,为革命屡建战功;当此民族危亡紧要关头,他杀刘茜,已经损失了一份革命力量,我们不能再杀黄克功,又失一份革命力量,叫他带罪杀敌,将功赎罪。”
黄克功被捕认罪后,也曾幻想党和边区政府会因他资格老和功劳大对他从轻处罚。他在法庭上傲慢地说:“我15岁参加红军,在革命队伍中什么都干过,打土豪,分田地,翻雪山,过草地……去年,在山西,我带一营人消灭敌人一个团,……”他还脱下衣衫露出左肩上的伤疤,炫耀自己为革命流过血,负过伤。
要不要按法律办事,要不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十分严肃地摆在边区政府面前。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虚心地听取了群众的各种意见,在董必武院长主持下,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和讨论,认为黄克功在民族存亡的时刻,以最残忍的手段,枪杀革命同志,违犯红军铁的纪律,破坏边区法律,为维护革命的纲纪,应予判处死刑。
经过边区政府同意,上报中央。党中央和中央军委在毛泽东同志主持下经过讨论,批准了边区政府和高院的意见,同意将黄克功处以极刑。
边区政府及高等法院根据党中央的指示,鉴于本案重大,群众看法又不一致,确有典型的法制教育意义。10月11日,在被害者所在单位——陕北公学大操场,召开数千人大会,进行公开审判。抗大政治部胡耀邦,边区保安处黄佐超,高等法院检察官徐时奎为公诉人。由审判长雷经天,抗大、陕北公学群众选出的李培南等四位陪审员以及书记员任扶中组成审判庭。经过审讯被告,询问证人,群众代表发言和辩论,最后,当庭宣判黄克功死刑,并由雷经天同志当着黄克功的面,向广大群众宣读了毛主席为此案给他的复信.中共中央总书记洛甫(张闻天)同志参加大会,在审判结束后,发表了怎样正确对待和处理恋爱婚姻与革命关系的重要讲话。通过公审大会,广大群众对边区高等法院的判决,一致表示坚决拥护,并从黄克功由人民功臣堕落为人民罪人的活生生的事实,受到深刻教育。
毛泽东同志复信的全文是:
雷经天同志:
你的及黄克功的信均收阅。黄克功过去斗争历史是光荣的,今天处以极刑,我及党中央的同
志都是为之惋惜的。但他犯了不容赦免的大罪,以一个共产党员红军干部,而有如此卑鄙残
忍的,失掉党的立场的,失掉革命立场的,失掉人的立场的行为,如为赦免,便无以教育党,
无以教育红军,无以教育革命者,并无以教育做一个普通的人。因此,中央与军委便不得不
根据他的罪恶行为,根据党与红军的纪律,处他以极刑。正因为黄克功不同于一个普通人,
正因为他是一个多年的共产党员,是一个多年的红军,所以不能不这样办。共产党与红军,
对于自己的党员与红军成员不能不执行比较一般平民更加严格的纪律。当此国家危急、革命
紧张之时,黄克功卑鄙无耻残忍自私到如此程度,他之处死,是他自己的行为决定的。一切
共产党员,一切红军指战员,一切革命分子,都要以黄克功为前车之戒。请你在公审会上,
当着黄克功及到会群众,除宣布法庭判决外,并宣布我这封信。对刘茜同志之家属,应给以
安慰与抚恤。
毛泽东
1937年10月10日
毛泽东同志针对黄克功的要求和一部分群众宽恕他的错误认识,从马克思主义法学观点出发,解决了当时贯彻司法民主提出的两个根本问题,号召一切红军和党员汲取黄克功的教训,深刻地阐明了边区法制的民主性和平等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