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流轉的土地可私有否

這個流轉的土地可私有否
農村土地的“流轉”,眼下成了一個熱門的話題。
一般認為這是開1949年以后“新中國”的私人土地買賣之先河;也有人認為,這是自“新中國”土地公有制以后,土地回歸私有制的開始。
實際上,“流轉”是買賣的代名詞,買賣的是土地的“使用權”,這個可以賣錢的“使用權”,使得公有的“所有權”名存實亡。但是,它又給把持著“公有制”的政府官僚層,用“所有權”來欺騙、敲詐和剝奪掌握“使用權”的農民,留下了危害公平正義的可能性。
因此,“流轉”土地的“使用權”,遠不如干脆土地私有,對國家和農民都更有利。
要說明這個問題,先得糾正一個誤解:我國的土地在“新中國”以前是私有的。
其實,我國自建立皇權專制社會“秦”以來,除了對皇帝一家以外,就全社會而言,從未真正地實現過土地的私有。包括取消帝制以后的民國,由于法治的欠缺,政府和實際掌權的官僚、軍閥,對土地征用的隨意性極大。要么低價收購,形同強奪;要么多付公款,回扣私撈;鮮有個人與政府或者權貴、槍貴之間,公平買賣土地的事實。
因此,必須認識到:我國歷來實行的是“普天之下莫非皇土”的土地“公有制”。
“新中國”成立之后,大陸搞過短暫的土地私有制,然后,很快就又公有了。
倒是臺灣經過“政府贖買”與“重新分配”,實行了真正意義上的土地私有制。
從理論和實踐兩方面來看:土地,這一具有根本性的生產資料實質上的公有,必然導致政治上的專制;而其私有,則有利于政治的民主,它甚至可以被認為是民主的基礎。
所以,在我國面臨制度民主化改革的今天,實行真正的土地私有是完全有必要的。
其實,有如歷史上的我國,長期以來,“新中國”的土地的公有制已經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問題。特別是在城市建設飛速發展的改革開放以后,其引發的集群事件,已經從言詞沖突,演化成了肢體碰撞。三番五次如浪潮蝕岸,像水滴石穿,使社會結構的大廈危乎其墜,因此,政改之議才會蜂起,而土地“流轉”的討論也才能成為時髦。其希望的是:農民有了“流轉”權,一來可以保護自己的利益;二來能夠在自愿的買賣中,獲得心理上的平衡;三來也幫著抑制一下基層政府和官僚的,無限地從土地中榨油的胃口。
然而問題是:土地如不真正的私有,“流轉”只是跛腳鴨。農民手中的“使用權”一遇上政府和官僚手中的“所有權”就完蛋了,從而使其看起來,像是表面上蒙著欺騙的糖衣毒藥。這讓農民感受到的,實質上的缺公平、欠正義,必然地會惹出更為激烈的反彈來。
或許有人會擔心:如果土地真正的私有了,國家的名聲會怎樣?國家的建設是否會受阻?土地是否會被兼并?沒有了土地的農民是否會被餓死?
答案是:土地真正的私有,必將奠定民主的基礎,民主的好名聲舉世公認!國家的建設也無需擔心,眼下世界上的發達國家就沒有一個不是土地私有的。而土地的相對集中經營,是現代農業的必需,所以,土地的兼并是好事情。至于沒有了土地的農民,可以用出售土地的金錢來轉業,包括進城謀生,只要社會是法治的,保障是合理可靠的,這將有助于國家的城市化;有助于農民,乃至全國老百姓生活的現代化。
說到底,“流轉”的實質就是土地的私有,但是,其虛偽的不徹底性,必將貽害無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