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杀了社会企业家?

谁杀了社会企业家?
好问题。
问题的起源,是这样的:
绝大部分的媒体报导,总是习惯性地以一种高亢的颂扬语调和菁英式的广告口吻来谈论社会企业:它不仅可以使你赚钱、充分发挥才能,更可以对社会有所贡献。他们大篇幅地介绍西方成功的案例,强调这些社会企业家具有如何旺盛的企图心、精准的判断力,以及,社会企业家所独有的,满腔淑世的热情。
当然,这些案例都是十分激励人心的典范。但是,若我们希望社会企业也能在台湾萌芽生根,不能只依靠动人的文宣,以及西方的案例。我们更应该思考的是,台湾并不缺乏有创业精神、想改善社会的行动者,但为什麽台湾「长」不出社会企业?如果我们希望台湾能有更多的「社会企业家」,并且希望他们发挥创造力,以企业经营的型态来解决社会问题,那麽我们或许可以先问:是谁杀了(潜在)的社会企业家?
那麽,是谁杀了社会企业家?
在答案上,原作者提及的「教育文化因素」,是有意思的观察。但关於「公益」与「营利」的二分,应该不是台湾所独有的现象。也许可以这麽说:公益与营利的二分,某个意义上,乃是古典自由资本主义的「理想自我图像」;这个古典的概念图式,在强调功能分化的现代社会,不断成为市场经济理解自我运作的铨释架构。
然而,这个带有理念型性格的概念二分,在实际的市场经济运作中,却经常处於不断被修正、颠覆、重组的历程。完全以营利动机来决定自我行动的经济体和组织,毋宁像是个观念主义的怪物;这点,不论是经济社会学的研究,还是一些关於「利害相关者理论」(stakeholder theory)的管理学研究,应该是可以提供佐证资料的。
(至於反过来说,「公益部门」对「效率」等概念的质疑,涉及一些更复杂的问题,这里就先略过了,有机会再说。)在作者来看,在教育文化因素之外,更重要的,是制度环境的问题:
另在法令条件与组织方面,营利事业的成立与运作则是依据「公司法」等商事法规,企业有责任向大众公开其财务与组织资讯;台湾的非营利组织(NPO)则是由政府根据「人民团体组织法」来控管,限制颇多,且因缺乏资讯公开的机制,而使得社会大众与NPO之间的「公众监督」与「社会信任」无从发生,反而使得有意朝向社会企业发展的NPO束手缚脚,有些NPO甚至被迫另外成立公司,以换取较自由的发展空间,以及拓展「市场」的机会。
关於NPO的部分,我可以理解,不过,也有人认为,对NPO的责信机制,是造成NPO在发展社会企业上的障碍。孰是孰非?我还没有定见。但关於企业的部分,则似乎有点失真。依据商业法规,只有上市公司才有向大众公开财务的义务吧?
最後作者结论道:「台湾的社会企业尚未萌芽的原因,并不是因为缺乏资金,而是因为在法令、组织运作、社会分工等方面都受到束缚。」从以NPO为主体的角度,这麽说,是可理解的;只是,是不是这也可能暗示着:以NPO为主体的路径,可能不会是台湾发展社会企业的良好选择?也许,商业部门投资社会企业,在台湾有更好的发展条件?
就暂且把这个疑难当成个开放性的问题吧。总是,感谢这位作者,提出了一个好问题:谁杀了社会企业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