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阳光照射向企业政治献金
中国时报的黄诗凯所做的报导,「会计师:政治献金 主管机关修法强制公开」,因为跟我最近思考的问题相关,成了我这几天觉得最有意思的新闻。
防杜企业贿赂行为,乃是贪腐治理的基本面向。此刻,要求阳光法案从速、从严立法的民间呼声再度高扬。这些努力成功与否,仍是未定之数;要订定有实际效能的阳光法案,其实还是障碍重重。
不过,目前的努力方向,既使成功,也存在着盲点。推动阳光政治改革来防堵权钱交易,当然是解决贪腐问题的不二途径,不过,一个巴掌拍不响;行贿的企业,与收贿的政客一样,都是破坏社会信任与市场公平的超级病毒。政治腐化,绝非依靠政治部门自我立法规范即可妥善解决,我们须从受贿与行贿两个方面同时着力,把 杜绝企业贿赂也放进贪腐治理的议程中。
从杜绝企业贿赂的角度来说,要求企业揭露政治献金与政策游说行动,使得企业政治献金与企业政策游说变成是透明的,是可稽核的,可监督的,是一个重要的制度机制。简单说,我们应该把阳光照射向企业部门,从源头减少政治献金与政策调整对价交易的可能。
按照报导,安侯建业的会计师游万渊建议,要企业主动揭露政治献金相关资讯,有两条路,一个是「从公司治理角度出发」,要求董事会或独立审计委员会进行,第二条路,是主管机关修正法规,强制要求企业揭露。
如果我的理解没错,大体上第一条路是采取鼓励自愿揭露的方式,而第二条路则是选择采取强制揭露的方式。
企业自愿揭露政治献金,在台湾,实务上是否可行?对此,我是抱持悲观态度的。在此,牵涉到所谓的「囚犯困境」。如果,所有的企业,大家都揭露政治献金的资 讯,从而减少行贿的可能,对於各企业来说,是有利於建立一个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的,也有利於减少「交易成本」,但采取自愿揭露的方式时,如果公民社会的监 督力量不够强,则可能使得愿意揭露的公司,相对於不愿意揭露的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处於不利的位置。如果没有倚靠政府的强制规定来解决这个集体行动的难题, 大概自愿揭露是会成效有限的。
如果走强制揭露这条路在理论上大致是可以成立的,接着的问题是:谁来推动这个「阳光企业」的改革?谁来推动企业政治献金与政策游说的强制资讯揭露?
从目前的社会认知来看,恐怕,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