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阳光的新政治献金法

没有阳光的新政治献金法
在报端读到童文龙先生的「新政治献金法 还不够阳光 」,等了两天,没听到什麽朋友提及,网路上也没人注意他讨论的问题。
所以,自己写下来吧。
核心问题是这样的:
政治献金法最核心的立法精神就是揭露金钱来源,立法院却在上个月修法中,不知是有意还是无心地把这一尚方宝剑给修掉了,目前靠监察院公报及网路公告的收支结算表,根本看不出政党、参选人的政治献金收入实际来源。
之前,在写关於企业政治献金的文字(1,2,3)时,查过监察院的网站,当时一直找不到政治献金收入来源的资料。想不到,现在已经修法把这项资讯公开的要求删除掉了。
查一查网路资料,修改的条文,是这样的:
受理申报机关应於受理申报截止後三个月内汇整列册,供人查阅;会计报告书之收支结算表应刊登政府公报或新闻纸,并公开於电脑网路。
前项查阅办法,由受理申报机关定之。
政治献金法 (民国 97 年 08 月 13 日 修正 )其中附带的说明是:本法修正条文,除第 21 条第 4 项及第 5 项自公布日後六个月施行外,其余自公布日施行。也就是,新的查阅制度,要由2009年1月13日开始施行。
还没查立法院公报,所以修法的实际过程为何,尚不得而知,特别是民进党在这当中的态度是什麽,让人狐疑。
(不是说要阳光吗?要到哪里去了?)这项修法的奥妙何在?文章中有简洁的说明:
修正前政治献金法规定,受理申报机关应於受理申报截止後三个月内汇整列册,刊登政府公报或新闻纸,并公开於电脑网路。
修正後的公开资料则仅限於会计报告书之收支结算表,修正前後条文之差别,就在於原条文公开资料不限於收支结算表,还包括会计报告书内超过新台币二万元收支对象之详细资料,包括收支对象之姓名、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住址、金额、用途,如果是营利事业等公司行号,更包括公司行号的名称、负责人姓名、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及住址,虽不能钜细靡遗地胪列所有捐赠资料,但至少包括二万元以上的献金可以一览无遗,同时可以检视新台币十万元以上之献金是否以划拨或转帐存入,达到真正阳光法案揭露金钱来源的目的。 (重点为此处附加)修法的结果,自然不会让人意外了:
修正後的条文则仅有公开收支结算表,虽然有查阅制度的建立,显然是劳民伤财之举,收支结算表仅有各个会计科目的收支总和,例如个人营利事业捐赠收入、人事选务费用支出等,根本看不出金钱真正的来源,这时候参选人就有作两本帐的空间,当然也给社会大众想象空间。
简单的暂时结论是:
按造现状,虽然可以在查阅办法中允许调阅政治献金来源资料,但没有了网路公开揭露,确实大幅增加了公民监督的资讯成本,构成了降低公民监督效率与效能的实际障碍。
但查阅办法,也可能会对调阅政治献金来源资料,设置下高门槛,乃至於完全排除此一可能性;反正母法没要求,既使查阅办法关闭了资讯近用的大门,公民社会团体也无可奈何。
这项修法,是阉割公民监督机制的倒退作法;从公民社会的角度来说,凡支持这项修法的政党,是应该受到谴责的。
这项修法的後果,迄今为止,居然似乎没有公民团体出来指责不是,也没有网路的讨论;「台湾公民社会体质虚弱」的说法,再度受到具体事例肯证。
然後,该怎麽办呢?还没细想。不过,很清楚地,光是去算0830的游行人数,无论算得如何精准,也不会自动跑出走向阳光政治的答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