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落格这回事
掐指一算,这部落格写了也一年又半载有余了。虽说实际不止如此,许多篇章的雏型可能写就於五年之前,而在《逸佚居》之前也开过一个比较不成功的部落格(後来偶然搜寻到其残迹,发现一些搬家後我没去注意的留言;似乎有点糟蹋了那些意见,不过人总是有惋惜遗物的倾向,丢掉的东西未必倒有那个价值);因而这问题萦於脑际或许也有半个十年之久了:我为了什麽去写这些东西?
或许真有那股干劲和热诚;但或许我把更多的时间花在质疑上头:我很怀疑这些人造物件的保存期限的。确实,过去许多发表在网路上的「大作」(有鉴於部落格的性质就是供人自卖自夸,且让我大吹大擂一番)因为怕一时之间意外丢了,我是当部落格一个备分自己文章的仓储系统;只是後来越是写,越是懒得与人争论什麽(好吧我承认:实际上我是争输了居多,虽然我认为自己的论点无论就精采还是慎密的程度而言,根本就是轻松打死那些读父书的超龄儿童)。这部落格也越来越充斥一些看起来不像是要与人对话的文字;发现这一点,是拜与友Hildegard通信所赐:突然间我才发现与自己交谈是有多麽惫懒,而和别人乱盖是多麽能引出一些乱七八糟的对谈。说起来认为部落格现象是最大规模的集体暴露狂,并不算是十分精到的见解;固然那些去除私语言的专门之作很难引起同好以外的普遍回响,纯粹意识流式的文字拼凑或情绪发泄,大概除了天天见面同事同学之外,少有人会去甩这些不明究里的东西吧。或许有那些不在乎他人反应的曝露狂;不过有那些能够忍受没有人对之加以反应的暴露狂吗?
不过最好笑的还是莫过於:认为这些有时不太合人事时地物的曝露行为,可以十世百代千秋万岁的传下去;是、是,有些文字我确实让它存活了五年以上。然而十年?二十年?四十年?在这个每个人都可能在所有人面前走红五分钟的时代(套Andy Warhol语),虽视而不见的「走红」究竟有什麽满足表现欲之外的意义?确实我知道:这种表现欲是可以被利用的,就好像历朝的皇帝总是被规谏「广开言路」(然後一堆以为真的什麽都可以乱盖的被一网打尽宰的宰杀的杀;从东汉的太学清议到毛泽东的大鸣大放,简直是近两千年来到现在不变,始终如一)一样;又好像那些抿除了个人存在的专业论文一般,成为为学术界垫基的一号人物,却是隐匿的有如名字纯粹就只是个代号般,虽然这单薄的存在感是结结实实的镶嵌在社会允许的名人榜上(Nigel Barley的民族志或者马凌诺斯基死後才敢出版的日记多老实啊;人类学者并不都是那种两三天就能学会异乡语言的怪物,可是大部分要假装是)。
马凌诺斯基。此公也算好出风头之流:写了本书故意定名为《野蛮人的性生活》,在一次大战前後保守的英国社会可说是在挑逗癖好窥淫之人的遐想。据说他也被当作自由恋爱最早的鼓吹者之一,大概因为他所研究的Trobriand岛住民对性的态度开放许多吧(女孩子第一次性经验介於六岁到十四岁之间…听起来简直就是萝莉控天堂;不过与其说是百无禁忌,不如说是禁忌在不同的地方比较贴切。各位男士们擦擦口水,别再作不切实际的幻想了)。图片来源
其实这个问题或许问错了;用李维史陀不负责任的遁语来说,叫做「任何意义的背後是无意义」。其实我觉得应该再多发挥几句:或许任何事物都有意义,尽管任何意义的背後是无意义,但所有这些事物才不管这些。他们自顾自的自生自灭。
抱着「或许这部落格明早起就整个从地球上消失」的心情来写它,比起小心翼翼的当它作本着作来写(看嘛,我都刻意标号起了《逸佚居》三个字)还要来得畅快许多;不就拿了「我为了什麽去写这些东西?」的问题叽哩咕噜唏哩哗啦出一篇文字吗?就让它自生自灭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