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即虞犯

存在即虞犯
在这个人民普遍不准携带枪枝的社会里,警察是一种特例。他们佩戴枪枝,是为了阻止人民之间发生的犯罪事件;穿上防弹衣,是为了保护自己执法时免受攻击;而警察的现身,则是为了威吓人民免生犯罪之心。为避免警察成为滥用武装力量的私刑部队,订有繁复详尽的作业规范,希望警察在介入犯罪时,也能顾及最基本的人身权力。
警察何时从消极现身的象徵角色转变为积极介入的行动者?答案是,只要认定行为违反法律,警察有权介入公共空间里发生的任何事件,私人产业也只需程序或即时授权。换句话说,制度允许警察在法定执法空间内自由发挥决策创意,而在同样空间内,人民则必须顺应警察对於秩序的思考方式。若违犯警察的意志,等於跨越制度划下的界线,我们简称违法嫌疑。在这个信任直接民权甚於制度代理的社会里,人民授权政府管理社会,却信任政府再授权警察来管理人民。如同社会与人民这两个辞汇所暗示的差别,警察作为个人层次的介入者,不像政府使用政策造成整体性的影响,而是以个别人民或小团体为对象产生行动。政府与警察相辅相成,国家於是具备透彻而全面的管制能力。
傅柯在《规训与惩罚》中提及「虞犯」(delinquent)类型的出现,及其刺激产生的「监狱制度之失败」论调。十八世纪兴起的对於监狱的怀疑,促成人们对於「监禁制度」而非「监禁机构」的重视。监禁制度所提及的不止於对於罪犯的定罪与惩罚,同时也结合教养与改造的功能。监禁制度「把话语和建筑,强制性规章和科学命题,实际社会效应和所向披靡的乌托邦,改造虞犯的计画和强化过失倾向的机制组合成一个形象」,而「十九世纪初,民众非法活动…进入一种普遍的政治观;它们明显地与社会斗争结合;不同形式和层次的违法行为相互沟通」。由此监禁制度的逻辑开始宣称自身的阶级(抵抗基层社会反体制动力的中产阶级)倾向。虞犯的意义是「监禁制度以及网络所确定、分割、离析、渗透、组织、封闭在一个确定的处境中的非法活动」。大众「觉得这些虞犯近在身边,到处出现,处处令人恐惧」,於是接受一种「分割社会,实行司法和警察监督的制度…」。这种发展到了十九世纪,「各种监禁制度的复杂、分散但统一的扩展与物质构架」使得「某种重要的共向贯通了最轻微的不规矩与最严重的犯罪。它不是犯法,不是对共同利益的冒犯,而是对规范的偏离、反常。正是它笼罩着学校、法庭、收容院与监狱…社会的敌人取代了君主的对头,同时也被变成一个不正常者,他本身就带有捣乱、犯罪与疯癫等多重危险」。一种新的权力经济学兴起了,因此监禁体系促成新形式的「法律」出现,那是「一种合法性与自然本性、约定俗成与章程的混合,即规范。」
当然,傅柯在书中提到,十九世纪末无政府主义者「试图把虞犯同控制利用它的资产阶级的合法与非法活动区分开…重新确立或构建民众非法活动的政治统一」一事似乎讥讽地提示了本文的立场。此时我们可以参考二十世纪在印度展开的底层研究(Subaltern Studies)。由Partha Chatterjee提出的「政治社会」架构里,底层社会由蹲占者(squatter)、地方宗教、传统家父长制群体所形成的力量,是以非法存在的前提,在国家机器、司法体制与现代公民社会的携手合作下,透过集结、认同与集体协商的手段,达成自身的生存利益或信仰需求。由是观之,就算是人民集结的非法状态,也并非在提示一种去政府的全称乌托邦,反而是以国家的存在为前提,承认自身的非法性质,但仍确切排除以现代化法制议程为主轴的存在形式之意图。在台湾,从民主化运动中产生「以人权为基准检讨法律」的政治议程,以及普遍受到承认的「人权价值可抵抗国家机器」之类理念,竟迅速退潮而由「台湾已成就民主法治社会」因而「现代化法治议程(与技术细节)可作为一切行动准则」的观念取代。同时司法体制又已遭西方发展中监禁制度的合法╱非法界限影响,遂让社会产生排斥虞犯而附从监禁制度准则的趋力。於是,只因弱势者的生存并不符合政治象徵的代换时程,竟顿时失去一切存在与行动的合法性。
我们应该认知到:警察作业规范仍然臣服於司法的内部运作逻辑之下。此种逻辑,从来就是为了国家制度以及社会稳定运作的目的,而对於警察,唯一可能破坏这种稳定运作者,便是人民自身。这些被认为具有破坏力的人民,经过多层司法审判程序之後予以定罪的,命名为罪犯;而在进入司法程序之前,则完全依照警察的自由意志来决定谁是虞犯与因而使用暴力介入行为的对象。只与警察层级司法体制接触的虞犯,只得随时警惕自己不至违背警察指挥者的自由意志。
质疑稳定运作的体制,即是虞犯行为;当人民因质疑体制而集结或传布思想,即是虞犯状态的扩张。警察有责任制止这种扩张,因为他们只知维护社会稳定运作的职务,而司法并不要求警察思考社会运作所带来的压迫与体制内不可见之恐怖。另一方面,体制内的申诉只是把判断是非的权力往体制权力核心不断输送,集会游行因此具有与体制运作同一层级的权力意涵,而体制却机巧地利用警察只知个人责任的职务,抵抗来自人民的政策反省。
〈集会游行法〉就是这种机巧浮上台面的表徵:将针对体制各式各样的质疑与反省,全都简化成几种人民聚集的技术形式。毫不顾及民主宪体对於集会自由的坚持,转而处理统治形式的容忍程度之类「技术上应如何加以管理」的贫乏讨论。於是乃产生由无能促进环保的政府取缔环保运动、由无能保存文化资产的政客取缔乐生抗议行动之类,种种管理行为凌驾社会反省的现象。由官僚体系审定集结行动的合法性,唯一的後果,便是由官僚顶端的政客独揽社会决策的权力,将人民作为虞犯,甚至作为罪犯,排除在以「法制」为名,「附和集权政客」为实的社会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