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的轨迹

权力的轨迹
我们应该先从「权力」(power)这个概念的理解谈起。作为一种直观的理解,我们可以将其视为,某种现象改变的背後,一种抽象的、有方向性的、推动的劲道。而这种抽象的概念,这个看不到的、非物质的「力」,必须藉由事物可见的改变或运动,好使人们察觉其存在。就此而言,在讨论政治学涵义上的「权力」一辞时,我们关注的焦点,其实是最能确实把握的、所谓的「权力」所运行的轨迹,也就是所有一切、能够尽量确实的在现实生活中被指涉的那些措施、制度、礼仪、习惯、风俗等等。这也是我对「国号」、「年号」、「庙号」、「諡号」云云理解的起点。换言之,为了超越文化的藩篱寻找比较的基准,我在这里寻求的不是这些措施、制度、礼仪、习惯、风俗等等的背後,在其文化的脉络中有何单纯的、可用概念来加以理解的意义;我只是更单纯的将他们都视为权力的导体,因此也就是潜在的、一个政权可能将其力量导入的管道。
有了以上的认识,我们可以说,一个政权的权力的体现,对其臣民以及其他政权、共同体、机构宰制的体现,就是其统治方式在这些统治对象当中的落实;而其权力的大小,则在於统治方式在这些对象上落实的程度,或者说这些统治对象对这些统治方式接受、习惯乃至认同的程度。
然而当我们谈到「帝国」型态的政权时,我们会发现与理想相反的情况──即,一个「帝国」在其东征西讨的过程中逐渐成型的同时(这也是「帝国」的定义:因为征服的行动而建立的政权),为了巩固其政权,为了巩固对非属於其本身所有的臣民的统治,它的方法是将被征服者习惯的统治方式纳入其原本统治方式的大系统中,以一个看似整齐划一的体系包容了实际上有差异的、各不相干的次统治体系,由这些次体系自身诠释整个体系的形式赋予在他们本身上的内容,因此在被征服、被纳入新的统治体系当中的同时保留了被征服者习惯的统治形式。更有甚者,则是一个帝国原本的统治体系不敷使用,而必须采纳被征服者习惯的统治体系。这个「更有甚者」的状况或许可以说是大部分北方民族入居中原时所碰到的状况;他们必须接受汉文化中对政治的认识、必须统治在汉文化中耳濡目染,因而只能接受、习惯乃至认同汉文化中所谓「政治」的臣民,因而必须采用这些臣民唯一能被统治的方式。在我看来,北方民族采用「国号」、「年号」、「庙号」、「諡号」的制度,采用这个制度所从属的所谓「汉式皇权」的原因,最不带有文化或者个人主观意义上的解释,无非就是如此。
同样的原因,关於耶律阿保机所建立的「天皇帝」、「地皇后」、「人皇王」等等的制度,在这里我倾向的是寻求其文化脉络中、其统治对象对统治方式的认识,以及这些个传统是如何的被运用在新的制度中、新制度是通过怎样的论述在诠释传统的同时为被统治的臣民所接受及理解,以及在这个不间断的,创造、诠释与接受的过程所联结起来的,制度演变、因革的脉络、轨迹。或许基於同样的原因我们也可以探讨「神册」这个年号的由来;不过我在这方面完全是外行,就不献丑了。
这里再补充几个「将被征服者习惯的统治方式纳入其原本统治方式的大系统中」的实例。好比说,鄂图曼帝国在其扩张的过程中,其统治地方的方式采用的是建立封建采邑的形式。这种采邑被称为timar,在其领主死後由苏丹收回再重新分配;而采邑的授予端视被授予者的战功而定。但这个制度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在各个被征服的地域中被接受的方式是不同的;其之所以能被接受,往往是因为其与地方旧有的制度有许多相同因而能嫁接的元素。东欧原本的骑士采邑与其家族,埃及原来的马木鲁克(mameluke)统治阶级都因为这个制度而留存了下来;而一些封地虽然也被称作timar,他们实际上是一些港口与海岛及其附近的地区,其上缴给领主的贡赋不是土地上出产的农作物,而是城市的税捐、建造船只的木材或者维持舰队用的各种给养品。
马木鲁克王朝在被颚图曼打趴前可是一号脚色;图为1400年左右该王朝极盛时的版图。图片来源
另一个例子则是清帝国的「旗」制;这方面我们又可以分两个面向来说。第一个面向是所谓的八旗制度,努尔哈齐至少在其临终时有意将此制度视为一种「联旗制」,旗为政治上真正具有主体性的单位。而八旗的共主则不过处於居中协调的地位,其实际的统治与其他旗主一样仅限於其所属的旗。但这制度在皇太极在位期间逐渐被破坏;他旗不是为皇太极更换其他旗主,便是被收归为其所有。而原本不纳入旗制当中的、孔有德的「天佑兵」与尚可喜的「天助兵」,以及天聪九年被征服的蒙古察哈尔部众也在後来被分别编为蒙古、汉军八旗。我们知道在清朝这一侧的史料中,在「天佑兵」与「天助兵」投诚时仍然称孔有德为「都元帅」,尚可喜为「总兵官」,可见在初时投诚的汉军可能也是被视为与各旗相当的、独立的一方势力;像「元帅」这样的官职尤其是起兵造反时最常用的称号,如李自成就曾经自称「奉天倡义大元帅」,吴三桂造康熙的反时也自称「天下都招讨兵马大元帅」。至於蒙古察哈尔部原本即为独立的势力,更不消说。
在满、蒙、汉八旗编立的同时,我们看到的一方面是,皇太极在保留原本八旗制度的同时,运用原来的架构改变其统治结构的事实;另一方面则是诸如蒙、汉异民族被纳入八旗制度的事实。但在这里我们看到的可以说是不同的统治方式成功的加在不同文化的民族上的成功案例。然而整个清朝若要进一部进行扩张,其八旗制度的适用性是不够的:真正将汉民族的文化领域覆盖以军事机构的弹压的,担任这项任务的主角是绿营而非八旗。而北边的蒙古诸部落虽然也被改称为旗,部落首长也接受了亲王、郡王、贝勒、贝子等称号的爵位,其统治的结构则根本未变;就某方面而言,皇太极获得了原本察哈尔林丹汗所拥有的传国玉玺,意味着的是接掌了蒙古铁木真一脉黄金氏族後裔正统所代表的信物,而这玉玺也就成了蒙古人能甘心接受清帝国统治的理由之一──就某种意义来说,他们接受的是蒙古大汗而非清朝皇帝的统治。而对於西南诸民族的统治,清初对於明代那样授予这些土司总兵官乃至将军衔、将土司视为羁縻卫所的统治系统也没能马上改变;即使到了雍正朝有了「改土归流」的滥觞,清朝灭亡後都还未改流的土司仍然所在多有,写出来好长一大串呢。而将世袭的土官改为中央随时可更替改变的流官,其所体现的是自两千年以降在中土运作有年的郡县制;这也意味着创造新制度通常还不如沿用旧制度来的有效,至少就统治的效果而言。